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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21-12-30
【施行日期】2022-03-01
【主要内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

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纳税人在境内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从境外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

征即退规定。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5)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

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税务处罚情形。如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该情形,

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201/t461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