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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29
【施行日期】2022-01-29
【主要内容】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等六项政策中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该优惠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202/t462067.html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2002/t452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