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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2-03-02
【执行期限】2022-01-01~2022-12-31
【主要内容】
1、新购置设备、器具的扣除规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

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设备、器具及从业人数的说明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其他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28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