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执行期限】2022-01-01~2024-12-31
【主要内容】
1、“六税两费”: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适用:
(1)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办理结果,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
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