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2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发〔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2-04-25
【施行日期】2022-04-01
【主要内容】
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行业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2. 缓缴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3)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4.补缴费款
(1)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款;
(2)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5/14/content_56904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