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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5-19
【施行日期】2022-05-23
【主要内容】

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决定自2022年5月23日起,

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2.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无发票联次,发票号码为20位,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

现有纸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同。


3.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

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4.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

(不含税)的上限额度)管理,与纸质发票、电子专票等共用使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依据

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

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5.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

相关发票功能。

6.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无需受票方确认。


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

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205/t462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