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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文    号】沪人社规〔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06-13
【施行日期】2022-06-13
【主要内容】
      就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
 
2.实施行业

(1)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具体行业见原文所附名单)
(3)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3.申请条件

除5个特困行业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

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

 

4.缓缴期限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5.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6.资格认定

行业类型以单位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予以确认,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补缴费款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bf/202206/t462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