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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2022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6-16
【施行日期】2022-06-21
【主要内容】
1.  受票方范围由原先规定的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分批扩至全国。
 
2.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3.  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

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206/t463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