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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5]409号
【成文日期】2015-7-28
【主要内容】

1.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

   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