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2022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2-06-14
【施行日期】2022-07-14
【主要内容】
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现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1.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1)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
按照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符合条件的
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非正常户歇业期间不得参照上述方式按季预缴申报所得税。(1)针对“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
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
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
目的是给经营困难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市场主体在歇业前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