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2-06-30
【施行日期】2022-07-01
【主要内容】
1.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
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3.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5.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2206/t463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