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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2-06-30
【施行日期】2022-07-01
【主要内容】
1.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

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3.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5.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2206/t463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