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2-09-14
【施行日期】2022-09-01
【主要内容】
该公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1.适用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业小微企业:100%
以下是此前公布的相关政策汇总: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058/content.html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40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