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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4部门
【文    号】人社厅发〔2022〕50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施行日期】2022-09-0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

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

企业等主体,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68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