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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文    号】财税[2015]56号
【成文日期】2015-5-8
【主要内容】

1.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的,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 适用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等。

3.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4. 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全市试点。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1507/t20150720_417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