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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11-07
【施行日期】2022-11-07
【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纸质发票。


2.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

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

具的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211/t464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