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文 号】沪人社规〔2022〕34号
【发布日期】2022-11-03
【施行期限】2022-11-03至2023-12-31
【主要内容】
调整补缴费款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
由此前规定的2022年底前改为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1104/t0035_1411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