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41号
【成文日期】2015-3-30
【生效日期】2015-4-1
【主要内容】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
4.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