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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41号
【成文日期】2015-3-30
【生效日期】2015-4-1
【主要内容】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

4.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1504/t20150401_413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