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1-09
【施行期限】2023-01-01至2023-12-31
【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
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
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
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