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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01-16
【施行期限】2023-01-01至2023-12-31
【主要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注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注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注2),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注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及相关法规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4/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0559/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8368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