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01-16
【施行期限】2023-01-01至2023-12-31
【主要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注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注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注2),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注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