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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3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1-20
【施行日期】2023-01-20
【主要内容】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2.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301/t465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