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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成文日期】2015-11-12
【生效日期】2015年及以后年度
【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取消部分税务审批事项的公告,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1. 备案的主要操作要点

要点

内容

备案定义

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备案时间

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时间。

备案资料

包括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

备案频率

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分类

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备案方式;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而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2. 实行“以表代备”方式优惠政策事项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3. 跨地区经营企业备案手续

①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

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②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信息】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经历了逐步变革的过程。在2008年之前,实行行政审批管理,分为报批类和事前备案类两种方式。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方式。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清理了审批事项,

对优惠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的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之后又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公布了上述公告,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0741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