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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结余的加计抵减余额是否可以在今年继续抵减?

2023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比例由10%变为5%,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比例由15%变为10%。


因此企业上年度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

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