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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3-03-26
【执行期限】2023-01-01~2024-12-31
【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不再分档计算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统一将其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适用税率调整为5%。


现将近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通知全文及相关法规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