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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3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3-03-26
【执行日期】2023-01-01
【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此次公告与以往政策内容相比,统一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除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可扣除行业的其他企业的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统一为上述扣除标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