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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3-29
【执行期限】2023-05-01~2024-12-31
【主要内容】
本通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年底,继续延续现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费率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注:上海市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6%、0.32%、0.56%、

0.72%、0.88%、1.04%、1.28%、1.52%”。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6021/content.html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3/20200617/t0035_1389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