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2023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23〕17号
【发布日期】2023-04-20
【执行期限】2023-05-01~2027-12-31
【主要内容】
本通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对象: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注意:以下情况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①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
②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③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④其他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加计抵减具体适用情况: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未计算加计抵减额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抵减完毕。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先将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其次未抵减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3.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果同时符合
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通知全文及相关法规参考网址】
http://czt.ah.gov.cn/zdzt/xzsyxsfhzfxjjmlqd/148061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