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热点资讯: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税收扣减
2023年5月31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上述政策适用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如果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