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118号
【成文日期】2015-10-30
【生效日期】2015-12-1
【主要内容】
1. 适用零税率的营改增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①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③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①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