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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中,自2022年4月1日起,同时满足上述条件2 ~5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