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3-08-02
【执行期限】2023-01-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或执行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注: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六税两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