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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文    号】财税[2015]119号
【成文日期】2015-11-2
【生效日期】2016-1-1
【主要内容】

现行政策中,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此次公布的通知与现行政策相比,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规定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同时,简化了审核,规定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7888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