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5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文 号】财税[2015]119号
【成文日期】2015-11-2
【生效日期】2016-1-1
【主要内容】
现行政策中,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此次公布的通知与现行政策相比,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规定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同时,简化了审核,规定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⑥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