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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关于调整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的公告汇总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1.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

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如选择不单独计算纳税的,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2/content.html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0/content.html


3.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4/content.html


4.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

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

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上述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160/content.html


5.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本条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155/content.html


6.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28/content.html


7.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

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31/content.html

8.延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最高可上浮50%)。


注意: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②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③如果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10492/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21049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