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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23-08-18
【执行期限】2018-01-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全文及相关法规参考网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21146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