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23-09-03
【执行期限】2023-01-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具体如下:
1.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4.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