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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5部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11-16
【执行日期】2023-12-01
【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告内容,上海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调整前后流程为:
调整前:社保经办机构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调整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具体内容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

3.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

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内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4. 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bf/202311/t469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