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5部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11-16
【执行日期】2023-12-01
【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告内容,上海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调整前后流程为:
调整前:社保经办机构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调整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
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内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4. 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