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执行日期】2023-12-04
【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告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
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主要密切相关事项如下:
2. 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
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3.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