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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执行日期】2023-12-04
【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告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

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主要密切相关事项如下:


1. 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 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

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3.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4.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20515.htm

【注意事项】
实务中各银行的具体操作,建议事先向相关的银行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