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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重点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23年12月29日

2023年度即将结束,现将本年度关于增值税(含加计抵减及六税两费政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的几项重点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如下汇总:


★增值税★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原文:《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加计抵减★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政策原文:《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企业所得税★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个人所得税★
1.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

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如选择不单独计算纳税的,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原文:《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原文:《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原文:《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4.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