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024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文 号】上海汇发〔2024〕3 号
【发布日期】2024-01-19
【施行日期】2024-01-19
【主要内容】
根据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上海市作为试点地区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相关通知及细则,主要密切相关事项如下:
1.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
符合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规银行)可按照相关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
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
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
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上海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5.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实务中各银行的具体操作,建议事先向相关的银行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