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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2024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文    号】上海汇发〔2024〕3 号
【发布日期】2024-01-19
【施行日期】2024-01-19

【主要内容】

根据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上海市作为试点地区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相关通知及细则,主要密切相关事项如下:


1.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

符合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规银行)可按照相关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

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注:优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企业原则上在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②企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③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且未被外汇局处罚。
④企业应配备专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督评估,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留痕。
⑤出于风险防范目的,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
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合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3.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

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

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上海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5.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4/0123/2068.htm


【注意事项】

实务中各银行的具体操作,建议事先向相关的银行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