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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4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2-06
【施行期限】2024-04-01~2025-03-31
【主要内容】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离岸转手买卖: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126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