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4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1-31
【施行日期】2024-01-31
【主要内容】
该公告延续了以往年度公告内容,其主要内容和框架与以往年度基本一致,具体内容汇总如下: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