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5年12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成文日期】2015-12-22
【生效日期】2016-2-1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3.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