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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3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3-25
【施行期限】2024-04-01~2025-03-31

【主要内容】

根据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8号),上海市税务局联合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发布该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1、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

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

2、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2403/t471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