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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2024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文    号】沪医保规〔2024〕1 号
【发布日期】2024-03-29
【施行期限】2024-03-01~2025-02-28
【主要内容】

自2024年3月所属期起至2025年2月所属期止,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

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b9d45cb385b949319363e776dbd1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