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2024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文 号】沪医保规〔2024〕1 号
【发布日期】2024-03-29
【施行期限】2024-03-01~2025-02-28
【主要内容】
自2024年3月所属期起至2025年2月所属期止,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
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