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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施行期限】2024-01-01~2027-12-31
【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主要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即由此前规定的最长12个月纳税期限延长至

最长36个月纳税期限,具体内容如下:


1. 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

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2. 纳税人在本公告执行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在

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333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