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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2024年6月28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人社规〔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5-17
【施行期限】2024-05-17至2024-12-31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人社部等部门于上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人社部通知”)精神,上海市人社局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上海市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事宜发布以下通知:


1、申请条件
①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国家人社部通知不同,此处不要求连续缴满12月以上);
②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计算方法: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的用人单位,
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
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

2、返还比例
与国家人社部通知一致:
①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
②中小微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按60%返还。

3、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按政策规定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bf/202405/t472132.html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405/t472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