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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文    号】财税[2015]126号
【成文日期】2015-11-27
【生效日期】2016-1-1
【主要内容】
1. 试点地区包括上海等四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其他27个城市

2.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②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

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3560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