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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施行期限】2024-07-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该政策将原本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
①持股期限>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1个月<持股期限≤1个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267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