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4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
【发布日期】2024-07-01
【施行日期】2024-07-01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公司法,为了加强公司的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及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国务院颁布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
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即股东应当在2032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