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2024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07-29
【施行日期】2024-09-0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根据本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事前指引提醒,事中提速办理,事后跟踪辅导。
1.事前指引提醒
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办理指引,
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
2.事中提速办理
①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②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
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3.事后跟踪辅导
迁出地税务机关严禁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迁入地税务机关要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
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
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