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24-09-29
【施行日期】2024-11-01
【主要内容】
为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铁路电子客票”)。
1.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铁路电子客票。
2.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铁路电子客票,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
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3.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
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铁路电子客票。
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将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
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4.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
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
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进项税额。